问题 | 军人残疾等级如何评定 |
释义 |
一、军人残疾等级如何评定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抽组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核、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 二、军人残疾等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二十三条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发给《残疾军人证》。 三、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的认定,首先需要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进行伤情鉴定,由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审核盖章,办公室盖章后生效。以上就是关于军人残疾等级如何评定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欢迎前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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