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意见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 总要求(1)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情况,(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披露与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信息时 (3) 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四)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公民申请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假冒伪劣侵权行政处罚 (8)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确定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组织层级 (9)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公开制度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伪劣商品和侵权案件,应当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变更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卫生设备、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案件和侵权案件信息应当及时披露。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积极披露假冒伪劣侵权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11)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假冒伪劣侵权案件的公开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公众查询 (1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计机制侵权行政处罚 (1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质量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披露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16)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披露可能涉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假冒伪劣、行政处罚侵权案件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公开假冒伪劣商品和行政处罚侵权案件信息,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原因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报上级批准。 (1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基层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1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纳入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 (20)行政执法机关对假冒伪劣、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要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及时披露或者更新信息内容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负责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信息公开和侵权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意见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实施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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