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情况等综合确定,etc (2)投资者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按约定实际出资,并已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为股东,但声称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撤回出资,它将不受支持。投资者未签署公司章程,按照约定实际出资后,其出资额不构成注册资本的一部分的,投资者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或者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第三人不需要出资,但可以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股东大会决定增资并与第三方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出资瑕疵为由主张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7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拒绝的,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该约定不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能就股权归属和投资风险承担达成一致,且无法确认实际投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注册为股东的名义投资者主张权利的,应当予以支持。实际投资者直接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的,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与名义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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