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征是什么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的独特性。无论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成立或者存续期间,股东只有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者名称上有两人以上,但实质上是一人,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2)董事和股东的结合。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一人,公司的董事通常由股东本人担任,而且大多数是公司的唯一董事。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责任。这一特征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似 此外,虽然一人公司由股东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受《公司法》的限制。除了公司法的几个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其他几个特殊原则:一人出资原则。无论是由一人发起,还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人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资本额不得低于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公司股东有义务单独缴纳出资额 (2)资本保全原则。已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予收回。一人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使用公司财产,未经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抽回投资。 (3)分立原则。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一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与唯一的股东分离。具体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私有财产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应当严格区分;公司债务原则上只能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个人债务则由股东本人承担。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 (4)公司章程的公证登记原则。由于一人公司没有公司协议,只有一个股东表达自己的意愿。为防止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股东关于公司、公司组织和公司制度的设立的个人意志进行公证,然后交公司登记机关公证处备查 (5)接受监督的原则。如果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则应具备有限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要求,其中监察机关应是其应有的含义。但是,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在相关机构中聘请一名检查员担任一人公司的监事。 相关法律知识《公司法》第58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一个股东的特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相对集中,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也较大。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