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转发宁夏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议案》 |
释义 |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63号宁政发〔1998〕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办事机构,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特此批准和分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关于加快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1998年6月1日)根据《关于加快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1998〕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本地区中小企业改革,促进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企业职工出资,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自我约束和市场竞争主体。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地方、市、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近年来企业改革的经验,根据企业情况,分类指导,在全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改造原有企业和发起设立新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实施计划;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者新设企业发起人的同意;企业资产验资报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通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有资产评估和产权确认报告。经同级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改制后企业原有资产、负债全部由企业继承,并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根据情况妥善安排。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投资除外)。2、 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同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投资者认可,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集体企业改制后设立股份合作制的,可以根据资产、验资的产权界定结果进行改制;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产权界定由同级经贸委(计委、工业局)确认后调整。3、 对于改制中全行业资产的处置,在改制中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应将生产经营性资产与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分开。分拆后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分立后的生产经营净资产,在企业改制时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安置费、残疾人安置费和抚恤对象安置费,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费、坏账准备和其他应当扣除的费用。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扣除。有社会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扣除的资产可以由社会服务机构或改制企业管理,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扣除上述各项后,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厂龄、职务和贡献,将净资产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给职工,视企业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是,雇员必须增加不少于补偿资产30%的资本。改制企业职工在扣除上述各项或者给予补偿后,可以一次性投资收购净资产大于零但人均金额较小的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职工难以一次性买断的,可以赊销给企业内部职工,分期支付,五年内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额的30%;也可以由改制企业有偿租赁使用,以后逐步由职工替代。出售国有资产所得,可以留作企业有偿使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相等的,改制企业的职工可以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同级政府可以调整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以弥补重组时的零资产;弥补后仍有少量负资产的,由同级政府根据承受能力核定,企业可以先行核算,由同级政府通过国有资产收益的方式解决,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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