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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城市企业发展,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资合作相结合。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全体职工参股、资劳结合的原则,企业职工以参股为主,可以吸收一定的社会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有制和股份制。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与股利分配相结合
    第四条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独立核算的原则,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扶持和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由原企业改组,也可以由新设立的企业改组。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提出申请。新设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协议委托的发起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设立或者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公司章程(3)行业主管部门或统一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4)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三)协议书、验资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九条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企业的设立方式、股本来源和股权设置;(四)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企业各类股份的数量及其权益(五)企业的收入分配办法和亏损分担办法(六)组织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七)股东大会(职工)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八)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权力和议事规则;(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权限;(十)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其他规定(11)企业变更或清算的条件和程序(12)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2)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登记的有关手续,并在工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立账户,财政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制”字样,并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一条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吸收企业投资者的参与,组建资产评估组,认真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核定企业资产,明确资产产权。验资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投资来源界定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归属。根据初始资本的构成,初始资本的投资者是企业资产及其积累的所有者。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验资结果报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审议后,报当地政府授权部门确认,第十二条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全员租赁的国有小企业剩余利润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职工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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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