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 |
释义 |
1。技术秘密是狭义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被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① < / P> 技术秘密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其定义见有关国际组织的文献。我国最早使用技术秘密的领域是对外经贸领域。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引进专有技术作了规定。其中,专有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种工艺、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未公开或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技术秘密与非专利技术的关系。在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应的“非专利技术”概念。这一概念在我国技术合同等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最初使用这个概念时,人们一般把它等同于技术秘密,认为所指向的对象属于同一事物。但事实上,非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并不是一个概念。非专利技术,是指不涉及专利权的技术的总和,包括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和专利保护期满后进入公共领域的现有技术。技术秘密只是非专利技术的一部分,其范围明显窄于非专利技术。在1999年1月通过的《合同法》技术合同一章中,“技术秘密的转让”取代了“非专利技术的转让”。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近十年来我国技术市场逐步成熟的巨大进步,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平的巨大提高,但同时也表明,我国技术知识的保护范围趋于确定,明确的 基价和投标内容”是典型的、常见的商业信息。② 此外,与经营者财务、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销等有关的信息和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与定价、购销渠道等,都属于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的范畴,作为商业秘密,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经验信息。两者主要有两个区别:一是技术信息侧重于行业内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业务信息是指企业和事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和制造业,它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泛的工业领域。其次,技术秘密比商业信息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容易,但商业信息的构成和范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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