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有优先分红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例外情况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股东必须退还分配的利润违反公司规定。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公司分红的限制是:1)分红的前提是弥补亏损和公积金;2)原则上有限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分红;3)全部分红股东可以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就其优先分红权达成一致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股份公司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利润在股东所持股份中,除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润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份公司的优先分红权与股东享有的优先分红权没有区别一家有限公司。作为PE投资者,只要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了优先分红权,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分配利润或产品,承担风险和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分配利润,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实施细则》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为私募股权投资者设置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私募股权,在设定优先分红权时,是否违反了“外资合伙人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担利润、风险和亏损。转让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毛利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后,并提取公积金,扣除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缴纳出资后的利润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如下: (1)提取公积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二)储备基金除弥补合营企业的亏损外,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用于合营企业的增资扩产;(三)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本条第(一)项规定,董事会决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综上所述,股东享有分红的优先权,按照分红比例进行分红,可以说是一种区别对待。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优先分红是行不通的。我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优先分红权的信息,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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