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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
释义
    一、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
    知律刑字[2017] 号
    委托人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
    1、固定收费:首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 元,应于 再另行支付。
    2、补充约定:
    注: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
    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收款账号:
    户 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 号:4420 1566 4000 XXX XXXX 开户行:建设银行XX市中心区支行
    第三条第四条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所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的法律知识,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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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