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法常识: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材料 |
释义 | 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5、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6、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的计算说明; 7、有关的原辐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8、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体办理方式: 您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空表,也可以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索取,填写完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办理。 申报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办理;已投产(现有)的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8月13日 2、《排污申报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0号令1992年10月1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即时受理 办理人员: 某某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出具的“所需材料”不齐全;所需材料要齐配,表中数据逻辑关系不能出现错误。 “下一步”告知: 准备接受排申报审核及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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