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
释义 |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权,事实上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因此公司没有参与诉讼的必要。但鉴于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的性质,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选择独立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公司应当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而不是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尤其是控股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懒得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以上的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接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自行直接提起诉讼为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地位的一些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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