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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是什么
释义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担保计划只能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的限制是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中的公司担保的形式存在的,但实质上是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势必影响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将“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给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使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产生的债权相同相对人的权利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无过错,保证的合理期待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担保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适用代理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可以认定为不确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可以认定为不确定股东大会事后通过,合同才被认定为有效;如果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但是,这种理解存在一个问题:没有解决方案。就本章程而言,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决议仍然有效。如果是公司章程,合同可能无效。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当公司事后不批准或否决对外担保合同时,很难简单地证明其无效。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我们仍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确定代理行为的效力,进而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仅操作难度大,而且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发展,违反商法原则,鼓励交易,保证交易便利。综上所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本案中,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即使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更有可能、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担保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分别作出规定,或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有一个问题需要通过沟通来解决。如果你对内容不清楚,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您及时向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寻求帮助。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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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