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新、旧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应当单独列示,并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下列示为少数股东权益,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改为: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合并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同样,在合并利润表中,应当将少数股东损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并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前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但是,新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下列示,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少数股东权益的报表形式,形式的变化也是内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少数股东权益先于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不具备这一特征。从并购的角度看,中小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所有权利仅限于他们投资的公司,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分享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子公司清算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只能在子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优先股的赔偿顺序晚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股)后才能分享。在实践中,如果子公司持有优先股,而母公司不持有优先股,则普通股中的优先股和少数股可以合并为少数股东权益,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合并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少数股东,公司的清算顺序都晚于债权人。因此,一般而言,少数股东权益本质上不是债务,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转移”到所有者权益上,是少数股东权益的名称,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新、旧会计准则所依据的指导思想不同。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认为合并报表是根据大股东的利益编制的,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延伸。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依据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新准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基础,认为合并主体的全体股东应当平等对待,合并报表应当反映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用职权,还规定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例如,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持有或者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的操纵。如果少数股东没有这一权利,则意味着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其内容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向管理层和其他股东转达意见和建议,使其在制定政策时更加谨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促进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回购股份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权诉讼制度。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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