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新成立时,股东出资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法定代表人出资、法定代表人出资和法定代表人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 以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股东未提供公司成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也未提供公司成立后验资款转入公司账户的证据的,他将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投资行为的法律特征。(2) 侵害公司利益引发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应当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虚假出资。如上所述,股东应当承担证明其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3) 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作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应当掌握在公司或者投资者手中,债权人难以取得事实上的证据,如果对方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或相关证据线索,使人们合理怀疑股东的虚假出资,就不需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新设时,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需要法律帮助的,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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