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工程施工分包 |
释义 |
在实践中,大量的工程建设合同都有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主体不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再分包给分包单位。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非法分包、转包。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无法根据合同法要求优先受偿。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的,应当区别对待: (1)发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但总承包方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不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方拖欠工程价款的,分包方不能向发包方主张优先权,只能向总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属于一般债务。 (2)发包人未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及时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总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发包方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受偿权必须由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分包方无权单独要求发包方承担优先受偿责任,因为双方没有合同,分包商不能要求总承包方承担优先赔偿责任,因为总承包方不是发包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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