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授权的分包是否有效 |
释义 |
2011年3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工程公司承揽某商务中心北区钢结构安装工程,双方还同意,因本项目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但事实上,真正的施工单位是机械厂,不是工程公司,他们有《工程委托协议书》。2011年2月25日,某工程公司委托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承担某商务中心钢筋混凝土型钢芯安装工程,并签订了委托书。 2011年4月18日,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由某工程公司承建某建筑公司商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钢柱工程。由于某工程公司不符合某建筑公司的要求,某建筑公司请某工程公司帮忙寻找其他安装厂家,在找到新的安装厂家之前,建筑公司请一家工程公司协助一家工程公司继续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后来,2011年5月4日,某建筑公司将某工程公司采购的材料从某建筑公司转移到后续生产厂家,材料款由双方结算,某工程公司退出工程建设。2011年5月21日,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王某为工程款结算代理人。授权是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合作,向建筑公司开具商务中心北区钢结构安装工程材料款发票。2011年10月、11月、2004年4月,王某先后从一家建筑公司拿了一张20万元的支票,共计60万元。2012年4月9日,某工程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生产安装费和材料基价差价共计713205元。62元;逾期利息33784元。六元。一家建筑公司辩称,它只欠一家工程公司113205英镑。62元,剩下的债务已经被某工程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收走,因此他不同意某工程公司的索赔要求。 未经授权的分包是否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分包后再分包的现象。一家工程公司没有进行所涉项目的施工,而是承包了该项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根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应为机械厂,工程公司不是施工主体。 根据本案事实,某机械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王某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代理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委托王某处理工程公司委托事务是否取得工程公司同意,但从王某多次交换发票、收受资金的行为来看,应当认为,某工程公司明知赵某的转委托行为,实质上默许了赵某的转委托行为。某工程公司还与分受托人王某有许多实质性接触。此时应考虑,如果工程公司不明确同意分受托人,而是以其他方式默许分受托人的行为,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分受托人。因此,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王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王的行为构成明显的代理。对于一家建筑公司来说,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有代理权。因为王先生一直以代理人的身份负责工程结算。他曾经从一家工程公司拿过发票,交给一家建筑公司。此前,有证据表明他代表某工程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工程款,于是于2011年10月、11月、2004年4月三次从某建筑公司领取支票,共计60万元,该建筑公司已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公司也认为其有代理权真诚地。因此,工程公司也应承担王某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擅自转包是否有效”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割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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