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合同纠纷的辩护 |
释义 |
2010年1月,我院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一起建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审理。以下是提交法院的答复。回复:被申请人:南京XX公司住所:南京市XX区××街号被申请人对江苏XX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的上诉,提交了以下回复意见:一审确认:已达到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付款条件,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8年7月9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提供质量保证后一周内支付总价的80%,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给甲方。其余付款条件和所有其他未涵盖的条款和事项以2008年5月5日签订的合同和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本工程”指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造合同。文中“项目”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除另有约定外,该术语应指合同标的物,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目”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的整个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工程已竣工验收”是指上诉人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有关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整体工程的子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只能在整个工程竣工后进行,被申请人对整个工程的进度没有控制权。而且,分包合同只能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不能规定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事实上,截至初审,物流配送中心的整个工程还没有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将“合格验收”理解为有关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极不公平。补充协议(2)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完成验收并通过验收”。协议于2008年7月9日签署。当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物流配送中心的所有项目不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不适用于执法。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积极履行本协议。只有将“验收”理解为上诉人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能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二是一审调整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二)规定,每延误一天罚款10万元,延误罚款不限。与合同总价相比,违约金明显过高,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迟延竣工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和裁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超过《合同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数额的,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害超过12%。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适当减轻高于所造成损失的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竣工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极端天气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各种因素对刑罚进行了调整,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南京XX公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