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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施工方一再拖延时,如何解除合同
释义

法律咨询:施工方一再拖延能否解除合同?
    

甲方某住宅楼由乙方承包施工(人工、材料),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后,甲方已支付工程总金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25%。扣除5%的质保金后,支付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后支付25%。但乙方既不要钱,又不尽快完成工程,一次次拖延工期。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甲方主动与乙方协商重新安排工期及违约责任,并拟定补充协议。但是,乙方拒绝签署协议,因为它必须再次付款,否则它没有钱购买材料。现在甲方不敢再支付了,因为乙方欠农民工的工资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他拿到钱不给农民工,也不买材料,该怎么办。甲方现在别无选择。甲方能否解除合同,另谋施工队?请丁律师指点,谢谢!律师回答说:
    

由于双方同意该项目将于9月11日至30日完工,因此该项目已逾期,可以起诉。虽然没有约定违约迟延责任,但违约是事实,可以按照当地同类情形的计算方法计算。看来只能另找一个施工队来做,但更换施工队时,一定要做好竣工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起诉后才能一起解决。另外,可以先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投诉,看看能不能解决。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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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