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允许?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既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也不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如果雇主不愿意履行合同,则无权与法院合作。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施工合同段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合同段的规定,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时应终止合同。但学术界普遍认为,从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应尽最大努力维护施工合同的稳定性,不得将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于施工合同。笔者认为,如果承认发包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承包人很难就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的损害要求赔偿,这显然对承包人极为不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无权任意解除合同。(2)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笔者曾遇到承包人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收取施工队押金,认为小部分工程施工后无利可图,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参照上述情况,判决终止合同也是适当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承包人已向实际施工单位或施工队收取押金的,可以一并查清退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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