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能否在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
释义 |
![]() 一、管辖权异议能否在二审提出 管辖权异议一般不能在二审提出,但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的除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经审查的处理方式是: 1.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法律网提醒,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三、管辖权包括哪几个方面 管辖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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