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处理 |
释义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公共住房承租人与本市常住户口共有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变更为本市常住户口共有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的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常住户口同居的人同意将承租人的姓名改为与本市常住户口同居的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普通居民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异地住房条件,居住年限);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居住年限)。 承租人死亡的,经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协商一致,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更名。出租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无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其配偶和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变更租赁账户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共住房“共住人”是指在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难以居住的人。结婚和生育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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