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
释义 |
《民法通则》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不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卖无效。”其中《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当登记备案。当事人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予以注销,并处罚款;(二)未按时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办理手续,处以罚款;(三)未按时申领房屋租赁证的,未经出租人同意,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将房屋转租的,责令限期办理手续,并处罚款;租赁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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