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步骤 |
释义 |
房屋租赁发生纠纷,依照规定和有关规定纳入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未纳入管理的,在办理手续前不得调解。 2。房屋租赁纠纷,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及时补足。区租赁局或者租赁办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 4。调解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调解成功的,由租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参加调解的,调解终止;双方仍愿意调解的,应当另行约定调解时间。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仍占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提供终止合同通知的送达证明。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采取开门清点财产、收回房屋措施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到场见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核实有关情况后告知对方采取的措施,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可以到场见证。出租人清查财产后,应当制作财产清单,由出租人和现场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妥善保管财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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