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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开发商代买人支付首付时,法院将如何处理这种购房合同
释义

案例
    <2008年12月,邓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他向a公司购买商铺,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邓先生开具了6张收据,确认他收到商铺600多万元的首付款。然而,事实上,这些商铺的首付是由a公司用自有资金分12个周期转出的。2009年3月,邓某向建行申请上述商铺贷款400余万元,a公司共支付保险费、担保费和管理费29万余元。此后,建行向a公司发放了400多万元贷款,2009年9月,邓某在a公司的配合下,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4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电子备案。2010年4月,一家公司与邓某签订和解协议,确认周某与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偿,邓某购买商铺的货款也已全部付清。2011年,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公司与邓某签订的4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其目的是获得银行贷款,而非实物房屋交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首先,邓某与a公司在购房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开发商无力偿还债务时,用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也是常见的还债方式之一。除付款方式与通常做法不同外,a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邓某与邓某合作获得银行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由自己陈述,不能提供其他有关证据的,不予支持。但经对方批准的除外。”因此,单凭a公司的付款方式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
    

其次,假设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对合同双方而言,购房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不生效。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言,当事人不能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涉及的购房合同已立案,银行贷款已办理完毕。购房合同备案制度的初衷之一是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果,从而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合同双方不能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抗拒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银行贷款债权的行使。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涉及的4份购房合同依法有效。俗话说“谁也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恶意违约,不应予以支持。
    

维护权益的法律提示。楼市回暖后,会在利益驱动下,以各种理由积极主张购房合同无效。作为购房者,既然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应该相信合同的效力,不要轻易怀疑,因为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有严格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三)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否则,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最多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合同才无效。购房款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考虑合同效力的因素。购房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努力证明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充分相信合同和记录的效力,积极应对质疑,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不轻易做出让步给别人穿的衣服。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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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