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1)借款人首次申请用贷款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的; <2)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房屋的,然后申请贷款购房; (3)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测试、面谈(如有必要)等形式进行尽职调查,确定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执行第二套(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地区,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情况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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