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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知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1) 如何保护通知的效力。为保证物权请求权的预期效力,预告登记处分行为无效。预告登记后,损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中间行为应当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83(2)条规定:“通知登记后,对土地权利的处分或土地权利负担权构成对所保留的部分或全部请求权的损害,无效。”。台湾《土地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前项预告登记注销前,对其土地上登记之名义人之处分,如妨碍登记请求权者,其处分无效。”处分相对无效原则,可兼顾权利与义务关联交易双方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符合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就实行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一般不采取禁止处罚或禁止登记的原则。
    

预告登记请求权不能绝对产生物权的特定效力,应考虑两种特殊情形:1.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鉴于预告登记是赋予债权人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即在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登记。但是,请求登记并不是权利人的义务。债权人可以食言,不愿意从事本次交易,也不再愿意改变产权。此时,法律规定了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制度。债权消灭后,预告登记将丧失效力。预告登记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也不能代替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完毕或者期限届满时,请求人应当积极履行支付房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义务。如果请求人当时不行使权利,对预告登记义务人极为不利。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赋予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撤销预告登记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通知登记后,债务人在债权终止前的中间处分不需要无效,通知登记应当在债权终止的一定期限内失效,通知登记后的中间处分生效。2不可以,即使不取消预告登记,由于债权人可以事先同意债务人的中间处分,使中间处分生效(实际上是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也可以向中间分公司表示“认可”的意思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有本质区别的,中间刑也应当有效。我国《物权法》规定,通知登记后,向第三人处分物权,必须经通知登记的权利人批准,物权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它赋予了通知登记保全权利的效力。(2) 订单担保的效力。是为了保证请求权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具有登记的先后顺序。所谓顺序,是指不动产物权按照设立时间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位置,其中先登记的物权优先。当通知登记所保留的债权因登记条件的实现而转化为物权时,物权的顺序以通知登记的时间为准。《德国民法典》第883(3)条规定:“当权利转让是求偿的对象时,权利的先后顺序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七条规定:“本次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决于虚假登记的先后顺序。”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预告登记的先后顺序,但从立法意图上看,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顺序登记后的优先权效力。(3) 破产保护的效果(满足)。
    

即当不动产物权的债务人破产时,作为通知登记债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包括在强制执行、抵押(通常情况下)或破产管理中,使债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中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预告登记对因征收、法院判决或者强制执行而进行的新登记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台湾学者王健先生主张这一规定应当受到“目的性限制”。他认为,买受人要求转让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强制执行的,不应属于本条第三款的限制,因为这违反了通知登记的目的。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虚假扣押、破产管理人处分的情形,亦同。”可见:在预告登记后和本次登记前,非登记义务人的强制执行,在不妨碍请求登记的权利的范围内有效,可以与该登记并存;在妨碍请求登记的权利的范围内无效。德国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为了保全破产人的土地权,或者为了转让、消灭或者变更破产人登记的权利内容和顺序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通知登记簿上记载时请求破产管理人履行,“可见,通知登记在相对人破产时具有排除其他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效力,但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或者未到履行的条件尚未满足。这一效力也适用于亲属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要求解除通知登记。根据《瑞士民法典》第959条和第960条,个人权利一经事先登记,就与后来的权利具有对抗效力。处分权限制只有事先登记,才能对他人以后取得的权利产生对抗性影响。它只对登记后的权利人有效,对通知登记前登记的用益物权人、担保权人及其继承人无效。我国《物权法》规定“通知登记后,未经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产生生物权效力”是通知登记的清偿效力。(4) 预警的有效性。
    

预告登记使不动产债权以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知道债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从而消除交易中的风险。第三人应当通过通知登记实现未来登记的可能性,不得侵犯通知登记所保留的权利,不得忽视通知登记的存在,不得以忽视通知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日本学者称这种效应为“警告效应”。致因行为和物权变动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应通过行使抗辩权直接达到消除预告登记效力的效果。比如在预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即使预告登记保留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请求权,但预告登记也不能改变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更不能消灭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结果,可以达到暂时或者永久中止物权变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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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3: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