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对动产交付有何规定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动产交付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节动产的交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债权人依法占有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生效。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协议生效时生效。除了实际交付(普通交付)外,还有五种特殊交付方式:一种是简单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款、保管、用工、质押等关系实际占有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的,视为转让人已实际交付动产,受让人已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是占有权的变更。转让人转让动产所有权后,继续占有该动产。动产出租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代为交付动产。相应合同的成立视为让与人的实际交付和受让人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第三种是定向交付,即返还权的转让。动产为第三人占有的,转让人应当将请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不得交付。让与人将返还请求权作为实际交付转让,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例如,如果转让人将贷款转让给第三方,则应转让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返还给受让人以供交付的权利。动产物权变动,转让人应当通知第三人。四是代金券发放。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仓单、提单等动产权属凭证,需要背书的,是指受让人在交付物权凭证所载动产后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五,转让人办理寄售或者邮寄的,转让人办理寄售或者邮寄手续后交付货物,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三,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起生效。”这一规定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交付前,其物权属于原债权人,并且只有在交付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动产的活动特点,毁损的风险大于不动产,因此在实际交付前,即使有动产买卖或者其他转让协议,物权风险在交付前由原权利人承担,从交付时起,风险由原权利人承担新债权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而不交付。”该规定还强调动产物权在交付后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只有在第三人依法占有、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更换交付物、第三人实际更换交付物时,才发生效力。 2。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债权人依法占有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生效。”这是对第二十三条的补充。因为第二十三条规定“自交付时起生效”,但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债权人依法占有动产物权的,交付时应当以债权人实际占有时确定。即生效时间以“法律行为何时生效”为准。 如果甲方购买了乙方的汽车,甲方要求在双方签订合同前试用三天。三天后,甲方支付车辆款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几天后,交警向乙方下发了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违章情况是甲方在用车第二天在路口超速行驶,监控录像记录了这一情况。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但甲方不同意承担责任。A认为:在这个时候,汽车业务没有发生。乙方认为该车自实际被甲方占有后,其物权发生了变化。 根据《汽车产权登记生效条例》,甲方的抗辩是合理的。但乙方认为“产权自甲方实际占有之日起发生变化,由甲方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责任。 3。协议生效。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动产物权转移生效时间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以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在物权转让生效前,原权利人可以继续占有动产物权。 如果甲方购买乙方的拖拉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该拖拉机将在春耕结束后交付。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1万元交易款。春耕即将开始,由于甲方需要使用拖拉机进行耕作,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拖拉机。乙方拒绝甲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登记是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物权,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由于这三种动产物权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容易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接触或冲突,法律规定这三种物权或类似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是“未登记、未登记”的,我们不得不承认与优秀的第三方作战。”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为船舶、飞机和机动车辆是动产权利,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登记。在依法登记前,虽然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物权转移,但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上述动产权利的,法律应当保护善意占有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动产的设立非常重要,转让因未依法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物权转让合同中前两位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形成了共同的债务纠纷。但是,善意占有的第三人是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有权向行政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登记。 5。第二十八条动产物权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而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因判决、仲裁行使动产物权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6。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继承、遗赠方式取得财产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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