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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质押的概念
释义

1、 债权权利质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转让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从抵押物上取得的物权称为质押。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债权作为一种以实际利益为基础的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并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信用是投资流动的必要条件。以债权为客体设立的质权应运而生,即债权质权。普通债权的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设定。”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票质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应当订立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担保债权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与动产相同。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质权担保的范围有五条一般性规定: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施质权的成本和因质权隐匿瑕疵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比较二者,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违约金和迟延利息。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责任,一方面与强制履行责任并存,有时与损失赔偿并存;另一方面,基本上是预先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中国有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这两种违约金是否属于质押担保的范畴,有待商榷。本文的基本倾向是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不应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否则会损害其他质押权利人的利益。迟延利息是指货币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的利息。中国《证券法》对此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应将迟延利息作为质押担保的范围,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二)因质物隐匿瑕疵造成损害的赔偿。质权存在隐性缺陷,权利质权是权利的缺陷。权利归属或者权利负担有争议,但不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我国法律应将其纳入质押担保的范围。(3)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质押设立后,第三人以特别合同扩大有担保债权范围的,没有后一被担保人的允诺,担保关系将不发生效力。以他人权利出质后,未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与质权人另行约定增加利息或者违约金的,质权人的新增债务不予担保。
    

2。一般来说,债权质权的效力延伸至所有标的债权及其利益、担保和代位权。(1)质押债务利息。出质债权有利息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债权作为主债权的从属权在出质范围内,质权人有权收取。但是,质权只具有质权,不具有质权的所有权,因此应按照质权的实现方式,在好的管理者的关注下予以收集和实现。(2)质押债权的附随权。抵押权既有质权,也有抵押权,应与债权一并抵押。但一般认为,如果是质权,标的物应当交付债权质权人;如果是抵押权,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标的物的转让、质押没有登记,学者们对质押物、抵押物是否在质押物效力范围内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质权只有通过质权标的物的转移和质权登记,才能达到从属权。也有学者认为,附随物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附随物转让的效力依据的是法律规定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标的物无需转让或者登记,即以主债权质押即可。这一解释可以防止债权转为质押,但质押物、抵押物因标的物未转让、未登记而不出质,质押物、抵押物无担保债权,不利于担保物的从属。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其质权,债权质权人可以请求质押物的交付和登记。担保物随债权出质当然在出质效力的范围内。标的债权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交付和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第二,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有权将债权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转化为债权人的占有,或者以该财产权为标的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折价或者优先受偿。第三,质押的特点:
    

1。质押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质押只能对第三人提供的债权或者特定财产或者权利设定;
    

3。动产质押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债务人履行债务前,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留置权;综上所述,债权质押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债权人有权处分的动产或者债权凭证转让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债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实施还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前往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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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