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人收取孳息权的概念 |
释义 |
质权人收取孳息权的概念是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项孳息,应先抵收孳息之费用。本文是关于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质押的效力及于孳息。(1)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依据。质权分为占有质权和收益质权两种:占有质权是质权人仅对质权享有占有权而对收益没有使用权的质权;收益质权是质权人对质权享有所有权和收益使用权的质权。我国不存在质押权的分割。人们一致认为,由于质权人拥有质权财产,因此收取质权财产产生的孳息最为方便可行;同时,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出质人没有损害。根据本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物孳息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押物孳息的,质权人不得收取质押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二,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孳息。质权产生的孳息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2) 质押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权财产产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权财产因自然原因与自身分离的利益,如树木的果实、母畜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是指质权财产依法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和利息。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自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孳息为货币的,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孳息为财产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约定将孳息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收益优先清偿。(3) 抵销孳息的顺序依法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销收取孳息的成本,再抵销主债权和主债权的利息。例如,以奶牛作为质押物,如果奶牛出生,债务偿还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当事人可以对牛仔进行贴现或拍卖、变卖,所得收益将用于支付牛仔的送货费。 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用于抵销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或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师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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