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 |
释义 | "简易程序"的规程: 1.明示执法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二、"一般程序"适用范围: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税务机关不需调查取证即可确认违法事实,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但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超过简易程序额度标准的。 "一般程序"的规程: 1.税务机关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付当事人; 三、文书和票据的使用 1.凡是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收罚款收据; 3.除当场处罚外,凡是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四、对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理 1.各税务所应于纳税人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处罚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连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交付征管法制科处理; 2.征管法制科应于接到税务所交付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核完毕,并向主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3.主管局长应当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交付有关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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