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出走后,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收钱 |
释义 |
“我是第一张借据的担保人,但第二张借据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要还钱!”近日,家住南京江家园的孙伟因为做过一段时间的贷款担保人而陷入困境。借贷者消失了,债主来找他的担保人要钱。双方都很不高兴。 孙伟说,2007年11月,从事皮革加工的朋友王强来找他帮忙借钱。”当时我没有多少钱,但邻居费勇曾经告诉我,他想借几万元钱来搞点利息,于是我就把他们介绍给对方了!”孙伟说。费勇商量后,同意借给王强5万元作为一年的“流动资金”,月息10%。然而,费勇要求孙伟做担保人。因为他的好意,孙伟仍然担任王强贷款的担保人。王强给费勇开了一张借款收据,孙伟在收据上留下了自己的名字,正式担任担保人。
“我以为就这样结束了,但费勇多年前找我要钱,说王强找不到,我给他打电话时就关机了!”孙伟说。孙伟也看了看费勇的借据,不是原来的。原来,2008年4月,费勇丢了借条。与王强交涉后,费勇主动放弃部分利息,将月息改为5%,王强重新开具了新的借据。同时,费勇向王强出具了证明,证明王强此前出具的借据无效。他来找我要钱,但我不知道他们之间的第二笔借据。当然,我付不起!”孙伟说既然别人找不到,我当然想向你要钱。再说,你以前也保证过!”来要钱的费勇不甘心落伍。经过街道调解员的耐心劝说,费勇答应暂时不到孙伟家门口闹事,但孙伟想主动帮他找到王强,否则最后只能向他要钱。孙伟同意这个结果。 律师分析: 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表示,孙伟在签署原始借据作为担保时,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王强和费勇未经孙伟同意,协商改变贷款利率,但并未增加王强的债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变更。因此,孙伟对变更后的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