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赞助人的配偶是赞助人吗
释义

担保人的配偶是担保人吗?
    

应根据应用情况决定。如果有担保责任,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关系也没有兴趣,那就不是了。原告龙某是厦门一家箱包制品厂的负责人。第一被告是厦门某食品公司原总经理郑某,第二被告是郑某的妻子陈某。双方于2005年10月23日离婚。2000年10月1日和10月11日,食品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在借据上,郑先生签字表示当时借款尚未还清,应承担担保责任。后来,这家食品公司的投资者回到了海外,而且海外地址不详,因此无法发送法律文件。经过多次诉讼和撤诉,原告于2005年10月2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陈某偿还债务15万元。一审法院确认了郑某的担保责任,认为陈某和郑某应当依法以共同财产承担本案债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基于担保关系的债务为担保债务,其担保的债务人为食品公司。担保行为是为了食品公司的利益而作出的,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二人以其特定的人身关系与主债务关系密切,且担保行为未经其配偶认可,陈某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进行信用担保,其法律后果依法不应涉及第三人陈某的利益,故担保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问题:一审法院处理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律师答长沙市合同纠纷]
    

夫妻一方的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断事实,主要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即对方配偶是否对债务负责;二是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另一方分享,即债务是否对对方有利配偶本人,或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福利而欠下的债务。在本案中,必须注意四个重要事实:首先,主债务的发生是被告人郑先生担任原食品公司总经理时职务行为的结果。这是公司的企业债,与郑先生的家庭无关,自然与陈先生无关。其次,郑某担保委托人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的,而不是为了家庭的利益。第三,在郑某决定担保债务之前,他没有征得陈某的同意,陈某也不承认。第四,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郑某、陈某及其家属都没有从债务中受益,也没有从债务中受益的可能。因此,强迫陈某和郑某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担保合同源于合同,通常是免费的,担保合同的利益是一个例外。证明担保人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龙先生未能证明郑先生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及家庭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及家庭从担保行为中受益。而且,龙某也未能证明陈某知道或应该知道郑某的担保行为,并认可这种担保行为。因此,郑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族中介,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强制陈某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离婚时,同居的夫妻原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由此可见,未经陈先生同意,郑先生不能代陈先生担任重大财产负担,否则,一切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这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陈没有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因为陈没有同意与丈夫分担债务,所以他没有同意偿还债务。
    

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以独立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与他们的个人信用不能划等号。不能说承认了丈夫的信用,也承认了妻子的信用,更不能说夫妻信用之间一定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应当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应根据情况确定担保人配偶之间的关系。如果有担保责任,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关系也没有兴趣,那就不是了。担保人配偶是否为担保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我们不应该一概而论。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如果你想知道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7: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