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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追索权的民事诉讼事由是什么
释义

保证人追索权的民事事由是什么。担保责任追索权又称代位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索权。保证人只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取得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权,即追索权。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担保人的这一权利称为担保人追偿权,担保法明确赋予担保人追偿权。至于担保人对财产也有追索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为抵押人时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这也适用于第三人为出质人时的情形。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担保人的追偿权也赋予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这为过错责任的追偿开创了先例。因此,保证人的追索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和无效保证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合伙企业债务追偿权是指已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对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因无限连带责任,依法清偿超过其应分担的损失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索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者合伙债务引发的索赔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担保责任追索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汇编》人民法院关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行使追索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索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个人合伙和法人合营的规定;二是《合伙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的追索权应当以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特别是无效保证)为前提。由此可见,追索权属于将来可以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的制约,也可称为附条件权利。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限于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因此,追索权的范围在保证人实际承担责任之前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保证人实际承担责任时才确定。但也有例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保证人可以在实际承担债务之前,以未来债务为基础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以是否实际承担债务为条件。保证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与债务人相同,反担保人对保证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是,无效担保人在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无效担保人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担保责任追偿案件中,在适用债权争议事由时,不应只注意本诉因仅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同时还要考察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否具备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案件中,应注意追索权纠纷的诉因与合伙协议纠纷、合资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的诉因的区别。在本案的适用中,应当注意合伙企业债务追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合资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合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或者合营合同时发生的纠纷。合伙企业债务追偿权之争只是追偿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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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