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般担保与共同担保在经济交易中有何区别,人们往往会遇到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此时,担保人选择何种担保方式来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担保是指与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的担保债务。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尚未履行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且无效力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被称为预先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行使第一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较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但是,共同担保仍然具有一般担保的从属地位。共同担保仍然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共同担保不是补充担保。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不论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否清偿。共同担保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义务履行。因此,共同担保人的风险大于一般担保人的风险。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否则,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实际上,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担保,需要特别约定设立一般担保,这实际上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上述内容是对“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区别”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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