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人如何承担债务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应当分担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没有协议的,应当平分。”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应当一视同仁;他们有义务偿还主要债务。这一规定的后果是,一个共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共同担保人追索,使其他偿付能力较好的共同担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其他共同担保人处于有利地位作为补充责任人。基于此,原告a公司不能对其他担保人提起诉讼。连带保证债务的期限是多长。应当肯定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除最长的时效期间外,其他类型的时效期间也会中断。由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必然存在中断问题。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担保人不因担保期限届满而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否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一定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会对债权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因为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后,对被担保债务可能已经完成诉讼时效,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鲁巴网.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是我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责任。会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为这样的纠纷。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可以由法院来解决。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