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如何承担主合同无效的责任 |
释义 |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时,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担保人责任的处理方式、范围没有单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应当从保证人和债权人的过错来确定。首先,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被宣告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通常都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资不抵债”部分的一部分,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担保人仍然没有过错。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时,可能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形。债权人没有过错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知识: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 由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法对担保人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担保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被担保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担保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强调保证人的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证人的过错。因无效合同的过错,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担保人不公平,不符合建立担保制度的法律目的。它没有区分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肯定的是,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问题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的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在确认无效合同之前,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前的合同无效,这似乎对保证人过于严格。因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而不是在保证人。事实上,它忽视了主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因为无效合同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过错不同:主合同无效,责任在债权人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责任在债务人的或双方,由保证人的过错决定。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读了这篇文章之后,就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了。根据有关规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应当从保证人和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来确定。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您咨询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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