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制定在建工程减值的审计策略 |
释义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能否作为“利润调节器”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与其他资产一样,会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由于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将被暂停或推迟,从而导致建设项目发生减值。为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价值,企业应定期或年底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长期停建,预计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二)建设项目在业绩和技术上都存在滞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自大楼建成以来,一家企业已经关闭了近四年半。未完工项目减值准备计提的滞后,影响了报表质量,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正确判断,违反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涉嫌操纵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资产减值的,按照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期末,企业将“资产减值损失”余额转为“本年利润”。因此,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使财务报表的业绩大幅下降。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不可逆的。 虽然所有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但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就不能转回。因此,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以及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较为普遍,长期股权投资和在建工程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转回了大量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排除将减值准备用于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将坚如磐石,无法起到利润调节器的作用,也无法支付因以往判断失误而计提的减值准备,这也容易成为普通企业剔除减值准备的另一个经营理由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因此,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具有“双刃剑”效应。如果有任何错误,它将是“茧束缚”。 例如,一家企业在2010年新建了一家工厂,已经停产半年。由于资金不足,预计3年内难以开工建设。这家工厂的总支出已达1500万元。从2010年底的市场情况看,同一厂房同一竣工程度只需1200万元。2011年底,企业再次检查,估计该厂可收回金额1600万元。 分析: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且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末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1500-12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方: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万元贷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300万元借方:本年利润300万元贷方: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在建工程300万 2011年末,账面价值1500万元低于厂房可收回金额1600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因此,2011年末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调整为0。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的会计内容和性质与固定资产相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也相似。在实际工作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比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要复杂得多。期末由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综合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调整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董事会和各行业参数的参与。至于多少是合适的,我们需要一个科学的态度。目前,许多资产市场还达不到一个比较完善的水平,资产价格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不能被公认为公允价值。然而,在许多无法知道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其他方法来辅助判断,例如评估。但是,我国鉴定行业的发展还不成熟和完善,鉴定方法和结果都非常灵活,实施中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更是难以控制。企业很难获得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很难在客观计量基础上确定可收回金额,这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仍缺乏可靠性,因此上市公司使用资产仍存在盈余操纵的空间。如何规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首先是完善内部控制。良好的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流于形式或存在明显缺陷,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比较薄弱。为避免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确保资产减值准备的客观公正计提,企业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通过严格分离不相容部位、规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资产减值准备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二是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外部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监督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计提非标准减值准备的行为给予了高度关注,但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首先,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完善,轮岗聘用制度不完善,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机构的责任,使其真正承担起“经济警察”的职能。此外,我国缺乏专门的资产减值审计准则,无法为注册会计师的资产减值审计提供技术支持。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网上选择指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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