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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
释义
    一、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
    质保金不能确认当期收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工程质保金是5%还是10%
    关于工程质保金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法律条例进行约束,要根据合约上的专用条款进行实行,工程质保金一般来说为5%,但是当双方协商成功的话,自愿约定为10%也可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有哪些
    (一)质量保修金约定数额过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虽然给出工程总价款的5%的标准,但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高于5%标准认定约定无效。
    (二)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保修期届满后返还,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还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项的保修期的长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认定
    这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解释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从质量保修金的性质来看,为缺陷责任期的担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间的担保,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宜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酌定一个合理的缺陷责任期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宜超过24个月。
    (三)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事实,质量保修金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质量保修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对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担保,而不是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担保,因此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的事实,应当据实结算维修费用,由发包方代付的部分,应当允许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金不是必须的,是由双方协商进行约定的,且工程质保金是不能确认当期收入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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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