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并由天津市房地产拍卖事务所进行公开拍卖: 1、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2、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3、抵押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 4、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其中抵押人属于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然后由抵押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并按房屋抵押价款的0.2%缴纳手续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负一半。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关于抵押值评估问题,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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