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费能否抵消营业额 |
释义 |
专家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和附加费,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附加费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2)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总价和其他费用,扣除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差旅费后的余额;(3) 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款外支出扣除纳税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价款后的余额;(4) 成交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后的余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营业税缴纳差额仅限于上述规定,除非国家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扣除贵公司所称的“业务合作费”。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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