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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释义

1、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因客观原因执行“无果”或者“不可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止或者中止执行。事实上,由于上述原因,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但终止执行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权将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止执行,执行申请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证明制度简单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有效地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较短(六个月或一年),也可以防止债权人因“执行终止”而丧失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增加债权实现的机会,从而达到保护实体权益的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逃避执行或者暂时丧失履行能力,导致执行失败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下终止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不去思考如何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规避或取消执行,到了一定程度,难以对质执行。通过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重新执行,这会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心理冲击,即“一辈子的债务”,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防止逃债、逃避执行的发生。三是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债权不能实现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这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营之初订立的合同中债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当尝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结果时,就归结为执行不力,法院被指责为“空调白判”、“玩法”,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营风险。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能履行职务。究其原因,应归咎于债权人过分依赖法院权威,对执行结果的期待无限扩大,对风险意识淡漠,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公示当事人主义,可以将经营风险返还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执行过程,进而改变债权人乃至全社会的观念,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自我防范能力。第四,为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无果或者执行不力时,往往采取中止执行的方式。中国法院的遗嘱执行人只有3万多人。过去,每年有280多万起案件被执行和结案,其中约20%被中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计算。这些已经停办而尚未结案的案件,已经停办了很长时间。年复一年,案件层出不穷,执行法院负担不起。现在有些案件有了债权证,可以使执行法院摆脱无效的司法活动,使执行人员把自己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能够实现债权的案件中去,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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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