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返还本金和拿走证书构成不当得利 |
释义 |
2005年4月7日,被告人XX于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在信用社储蓄所借款2万元,月利率9.6‰,年利息2521.6元。2006年5月6日上午8时57分,被告人XX到信用社储蓄所还款。原告持面值3.840元的定期生活存单支付贷款利息后,原告工作人员将贷款凭证原件放在柜台上。被告人当即将应退还的现金放进口袋,拿走放在柜台上的贷款凭单原件,离开储蓄所。当原告立即派人向XX索要2万元欠款时,XX以已持有借款凭证原件为由拒绝归还借款。因此,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债务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和损失。法院认为,XX公司因履行合同不充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讼理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当得利债务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债务。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债务的基础,不当得利债务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义务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害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因此,不当得利的基本效果是被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首先,当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不知道没有法律依据时,返还利息的范围仅限于利息的现存部分;如果利息不存在,受益人没有返还的义务。所谓存在利益,并不局限于原客体的内在形式。如果形式发生变化,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能够得到补偿,仍然属于现有利益。其次,当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时,利益的范围应当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不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究其原因,是受益人明知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但仍然无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第三,如果受益人是善意取得利益,然后又是恶意取得利益,则返还的范围应以我的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以上是相关答案。本金证明书是表明本金已获支付的证明书。如果把钱和证件都拿走了,就会妨碍银行部门的正常管理,而且有机会利用,一般都会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中国的相关法律律师网老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