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个人土地使用法 |
释义 |
什么是2017年《个人土地使用法》 农村土地使用法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协议,对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使用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4)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租赁、抵押所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最初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售是指出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捐赠是指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为按期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称为抵押人,被抵押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相应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抵押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相应转让或者抵押。但作为动产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出租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合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转让,但法律对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贵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所以不会有什么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三大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不动产转让)及其所得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贵公司不是纳税人,所以不能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你们公司应该交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3;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捐赠。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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