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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厂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后果和措施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税)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及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税字1988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确定,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应由各方单独支付。”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滞纳金,并处滞纳金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被征收的耕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后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税字1988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征收耕地和非耕地的确定,以第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二是关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征收。(2) 购买现房的,自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个月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3) 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产出租、出借的次月起征收。(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建设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后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四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是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出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出让时间的,出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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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