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与村民协议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1、 村委会与村民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只要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不损害他人利益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村委会的性质宪法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生活区域设立的,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主意味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大多数村民,而不是只占少数村民的村委会成员。因此,村委会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大多数村民组成的自治社区;二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为村民工作,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涉及全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不能由几个村委会成员决定。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的持有者。村民当家作主是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发展的本质和核心。第三,在大陆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的初始选择上,学术界对村民委员会的角色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由下而上,由浅入深,由上至下,由难到易,由浅入深,由浅入深,是不是渐进到激进,已经讨论了很多年。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内部的改革;有人主张“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根本不可能实现”,还有许多其他观点。然而,村民委员会直选不仅是农村政治生活的改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结束了村干部由上级任命的悠久历史,赋予村民选举任命村干部的权利,打破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体制,改变村干部只接受上级指示、只对上级负责的局面,让村干部听农民指示、听群众呼声、听村民监督。从理论上讲,村民自主决策、自主办事,改变了过去政府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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