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征地审批权限 |
释义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专项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征收权,损害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弥补抽象的公共利益概念所带来的缺陷。此外,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来规范。土地征用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但村镇公共设施除外)(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四)签发征地通知书; (5)实施征地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在征地区公布,并听取意见。有争议的,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第四十六条下列土地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性基本农田;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进行征地审批;经人民征地批准转让农用地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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