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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拆迁不过户
释义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是:
    

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出卖人,因此要更加重视物权法被拆迁人是出卖人,拆迁人应当与出卖人签订拆迁协议。对于买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如果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出卖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因不转让造成的损失,双方都可能有过错,双方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受人可以根据拆迁补偿(安置)的利益,计算确定不转让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因拆迁可能获得的利益与买受人无关。买受人不能按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自己的经济损失,买受人只能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两个建议。一是房屋交易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二是房屋交易必须合法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交易,即使买受人实际拥有该房地产,买受人也不能取得该房地产的产权。如果房屋在买受人占有期间被拆迁,谁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多数开发商将其交给房屋产权登记人。我们分析的是谁有权获得补偿利息。大多数人认为卖方有权获得赔偿利息。如果是这样,就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卖方已收到全部售房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占有。如果开发商给予的补偿利益超过了售房款,卖房人就会反悔不卖房子,把钱还给购房人,然后想补偿利益,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法律支持卖方,那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买方的利益,仅靠法律原则是不够的,必须结合法律规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很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因为在国有土地上出售房屋基本没有限制,买受人可以起诉出卖人,第一种是保证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二种是让出卖人知道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是出卖人的义务。如果所售房屋已经注销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可以参照《物权法》第十九条对这一法律规则作出有目的的扩大解释,同时可以对《物权法》第九条作出有目的的限制性解释,同时也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使出卖人将赔偿利益返还给买受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的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房屋产权登记不能更改,因为法律不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当时立法的目的是,如果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会失去一块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不够,其他土地就得改成宅基地。这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了农村耕地的保护,也损害了集体利益,不能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如果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的立法目的就失效了。这时,如果买方的利益得到支持,集体利益和其他农民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出卖人自愿出售自己的房屋,房屋出售后自身利益的增减在意料之中。拆迁补偿利益应给予买受人。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应签订协议,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合法的房屋转让协议。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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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