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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房产和婚后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应当拆除,当时被拆除并补偿的安置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 遗赠、赠与合同确定的只属于夫妻的财产;(四)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来自婚前个人财产,是个人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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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