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有房屋产权人不应区别于私有房屋产权人。住房产权可分为公有住房和私有公有住房。根据管理权属的不同,可分为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是首选,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公有住房直接负责的业主代表,依法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取得与国家授权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一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公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其他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平等、公正的保护。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要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公房拆迁补偿管理规定》不得与私房拆迁补偿数额和利益分配方式不同,否则,新《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房拆迁补偿遵循民事等价补偿原则。房地产的所有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公共房屋租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将占有权和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是房地产所有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人处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支付租金,这是一种双重民事行为,具有同等的补偿。 拆迁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在修订过程中,新条例特别注重坚持民法通则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平等补偿的民事原则,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人应当取得被拆迁房地产的价值,包括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使用者应当取得房屋使用权丧失的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获得地价补偿?承租人也应该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格,而是房屋使用权的区位价格。由于拆迁,承租人搬出原位置,给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我们在制定过渡费、动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要根据房屋所在地价的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补偿比例体现在过渡费、动迁费的补偿中,对承租人来说,也就是他们遭受了多少损失,会得到多少补偿,更重要的是实行等价补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有的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补充承租人。第三,公共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人获得重置价格形成新的补偿,位置价格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在拆迁补偿后自动终止,违反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不同意,我们不能终止租赁合同。不过,现有的公屋已被拆除。如何重置用户?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产权交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应当平等调换,超过或者不超过标准的,以发现双方的差异,根据双方合同中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结合情势变更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将公房称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公共住房承租人只有居住权和有限的处分权。 以上是对你问题的回答,房屋拆迁要注意拆迁金额是否达标,以及安置费用、生活补贴等,如果没有什么,就说要拆迁,那种钱不是很正规,可以上报。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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