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在前往拉萨途中出现“高原脑水肿”。脑水肿是否属于“意外医疗伤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昨天,记者从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2004年3月25日,济源市民刘向东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类型为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当年7月10日,刘向东离开青海格尔木,前往西藏拉萨。7月11日晚7点到那曲时,他气喘吁吁。后来,他不省人事,患上了“高原脑水肿”,被送往青藏铁路医疗机构治疗。8月15日,刘某东向济源营销服务部申请赔偿,但被驳回。对方表示,“高原脑水肿”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也没有赔偿。随后,刘某东起诉保险机构,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东保险费2476.1元。保险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脑水肿是刘某长期滞留在高原缺氧地区,无法预见的一种疾病。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东方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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